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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1节 物流行业信贷风险汇总--物流行业风控分析
相关专题: 行业报告 发布时间: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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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流行业风控分析

    一、风控措施分析

    (一)物流行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情况分析

    《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物权法》的实施,使银行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物权法》中提出新的登记制度及新的异议登记,但由于相关法律仍旧不完善,对银行办理担保、如何监管担保物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并给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

    《物权法》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具有排它效力,有利于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从而切实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给银行实施不动产抵押带来一定的方便,但同时也伴随较大的风险。

    《物权法》对不动产设立统一登记制度,但在动产抵押的登记公示方法上,规定稍显笼统。一是没有专门规定某些担保类型的登记部门,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上述两项物权的登记部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可能导致登记行为无法完成。二是动产登记部门多,公示性差,如《物权法》中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登记部门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登记部门为有关主管部门;以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部门为信贷征信机构等。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中存在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效力不统一、登记程序烦琐、登记成本高、登记机关不明确等问题必将增加银行经营成本和潜在风险。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规定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因为一旦抵押后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纠纷,银行必须耗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二是不能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抵押物,因为如果银行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

    在我国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中,担保贷款的比重占到82%,其中人保和物保平分秋色。在各登记机构记载的担保物权人,90%以上的债权人为银行。在目前我国异议登记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如果当事行在办理担保登记时,法律把关不严,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导致登记手续存在瑕疵,利害关系人即可通过办理异议登记来削弱银行的担保物权。如异议成立,对于债权银行来讲,无疑就失去担保这一层保障。

    《物权法》第20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规定对银行不利这处在于:如果银行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银行的抵押权将因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风险。

    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极大地完善以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以往分散登记的做法,还限制登记机构滥用权力的典型做法。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将会给相关权利人带来很大损失。《物权法》对登记机构造成的错误缺乏相应的规定,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

    《物权法》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对不动产的权利状态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处于异议登记期间的,则不应接受,应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按照《物权法》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时,应当及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避免抵押权落空。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必须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分析,根据帐龄的形成原因和时间长短确定贷或不贷、贷多贷少,有效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随应收账款风险的变化而变化。

    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由于动产抵押方式的范围很广、包容性很强以及抵押物浮动的特点,从而给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及早制定相关制度规定,便于银行实际操作。中金亿分析师建议银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实施细则和前瞻性规范文本。要依法办理浮动抵押登记手续,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要依法办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浮动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由于抵押物的浮动性和不确定性,要求信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尤其是要做好贷后的跟踪检查,全方位监控其资产变化。贷前调查要细致,要全面掌握抵押人动产的实际价值、贷款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场前景、信用状况,从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中要对抵押物严格把关,依法登记;贷后应时刻掌握抵押物的变动状况、市场销售、产品前景、资产动态和与之交往的客户信息等等,做到经常深入调研,全面把握情况。同时,重视对抵押人在银行设立账户的监督,将资产变化与现金流量相结合,做到时时监控、刻刻关注。

    银行可以先行选择公司企业办理此项业务,因为公司受组织机构的制约,财务制度也较完善,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其资产价值变化不会太大,也具有较高信誉。银行可以强化对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审查,包括第三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通过买卖取得该抵押物所支付的价格、取得的动产占有等。在合同签定上,银行可以要求在浮动抵押合同中增加一些限制性条款;还可以在办理浮动抵押后再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用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探索尝试的基础上,逐步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承包户放开。

    (二)仓单质押业务分析

    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仓单质押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在现实中没有经验可言,同时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能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银行应该重视仓单质押贷款的潜在风险。

    质押物市值波动风险是指,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由于标准仓单的市值下跌而使银行可能面临质押物不足额的风险。

    所谓质押物缺失风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若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发生仓单遗失或出质人恶意挂失仓单等情况,将使银行面临质押无效的风险;二是货物仓储保管不善而给标准仓单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标准仓单由期货交易所签发,且交易所有完备的质押登记系统。

    根据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标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须存放在期货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中,即由期货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资格认定和日常监管,如果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期货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直接监控及其"连带责任"为银行质物保管提供双保险。这一点也正是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相对于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而言的主要优势之一。

    质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而由银行处置质押仓单时,银行可能面临无法将质押物顺利变现以足额收回贷款的风险。能否科学地评估质押物的市值直接关系到能否足额收回贷款。

    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最终表现在标准仓单的无法兑现上。这种情况是:出质人的标准仓单无法变现,即当借款人与出质人、标准仓单受让人拒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又信用很差,此时贷款银行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直接成为标准仓单的受让人,风险由此产生。但是,由于标准仓单的优质资产性,这种风险是可以通过寻找新的仓单有偿受让人的方式予以控制的。

    为防范质押物市值波动风险,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银行须指定专人每日日终对质押仓单的市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当质押仓单的市值下跌达到或超过办理质押贷款时核定市值的10%时(质押率≦80%),实行贷款风险预警处理,要求借款人及时追加仓单、增加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以防范仓单市值下跌风险,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质押物缺失风险银行可以在发放贷款前只要在期货交易所办妥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即可规避第一种风险。

    为防范质押物处置风险,银行可以在发放贷款前参照该品种的现货和期货价格来核定标准仓单市值,併将质押率的上限定为80%。这样,既有效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又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期货价格有时会较大偏离现货价格的风险;同时,20%及以上的市值浮动空间,也为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提供有力保障。此外,由于期货市场对所交割的实物有较高的品质要求,标准仓单具有很好的变现能力,从而使银行具有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

(三)航空运输业风控分析

    “十一五”期间,中国内地航空运输总体发展速度为14%左右,2010年航空运输总周转量达到500亿吨公里;全行业机队规模达到1580架左右。

    中国民航事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就机场的建设和发展而言,面临三大挑战。

    第一,与世界航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场的发展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在数量方面,美国目前有航班运输机场600个左右,密度为每10万平方公里6.4个,是我国的4.5倍;即使发展中国家印度、巴西,也高于中国。尤其是我国民用机场在基础设施条件、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均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二,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务需求量的持续高速增长,许多机场的设施容量已达到饱和或接近饱和。目前全国共有60个机场已经饱和或即将达到饱和状态。其中13个机场的部分设施已处于超负荷运行,36个机场将于2010年达到饱和,11个机场将于2015年达到饱和,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大规模建设。在这些扩建工程未完成之前,机场现有运行资源的紧张局面将日益突出。

    第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机场已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航空市场区域化、枢纽机场主导化、运营低成本化、运输模式智能化等趋势日益明显。与过去相比,机场规模越来越大,生产运行系统越来越复杂,机场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多跑道、多航站楼运行越来越复杂,对我国民航机场的管理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物流银行风险管控分析

    建立健全物流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信贷审查,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出现道德风险。

    与其他信贷业务相比,要更为严格要求对物流银行业务的信贷审查,严格遵守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核标准。对中小企业融资对象的严格审查,掌握抵押物、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区域、承销商等,严格对抵押物的要求,主要在于抵押物能否顺利转让出售及其价格是否稳定。查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融资准入标准,建立信息采集标准和中小企业的信息库,做好信息共享和反馈。

    完善物流企业的征信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制度。选择有较优盈利能力和符合要求,经营前景广阔的物流商合作开展,以此获得较多的客户价值;审查物流商此项业务的成本核算,资金计划是否合理。另外,要纠正物流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的歧视偏见,对不同所有制的物流企业一视同仁,促进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另外,物流公司的专业程度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选择具有较高的仓库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水平、资产规模、具有在全国范围内(95%在省会城市)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监管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的全国性专业物流公司。

    和传统信贷业务的审查不同,物流银行业务对所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审查要更加强调企业的成长性,这涉及到该企业的还款来源。此外,经营管理团队、产品及其技术含量、市场等也是审查的重点。对授信对象进行授信调查,结合生产商根据经销商的资信、销售状况的推荐额度,准确把握经销商经营、财务状况,核定适当的授信额度,确保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一般选取行业市场占有率位于前3位的生产商进行合作。选择产品畅销、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趋势好的生产商合作,同时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实力、品牌知名度等方面。

    在物流银行的业务流程中控制各方面的风险。认真商议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充分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银行和监管方要成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研究可能的风险和防范办法等。

    加强与物流商的密切合作,在货物质押中企业提货须凭银行和企业双方书面通知加盖公章后,第三方物流公司才可以放行货物。如果由于手续不完备而发货造成银行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为规避库外监管风险,建议银行有必要从增加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转移给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为加强控制增加监管作业而承担的费用;此外,严格审查物流商从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程序的控制、管理软件的控制等多方面的管理能力,评估其是否已经具备输出仓储管理的能力。

    银行与物流企业、各企业间要做好协商、沟通的基础工作,使得信息畅通和准确地流通。大力提高物流银行服务的效率,简化质押贷款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所需时间,加快资金流的周转速度,使仓单质押变成一种简便、可控性好的融资模式,从而降低仓单质押的风险。

    (五)国内中小运输物流企业风控分析

    国内众多的运输企业,规模小、网络覆盖面低,资金链及其脆弱,很容易在收政策和其他行业的波及,行业抗风险能力极差,随着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和成品油供应短缺,银行在该行业的投资风险急剧加大。银行对行业的盈利前景和发展空间,也并没有很清醒的认识。使银行信贷资金也面临着很大的“沉淀”可能,银行需要密切关注借款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应急机制。一旦整个行业的市场出现被外资垄断的趋势,银行需要及时回笼资金,防止新的不良贷款大量形成。

    同时对国内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重点支持,该行业的盈利能力不高,并且存在高风险性,银行对该行业的投资不应该过于分散于众多小规模企业。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日渐成熟,不少银行推出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利用期货市场的监督功能及变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运输企业的贷款风险。

    加强经营过程中客户费用管理,及时清收费用,防止出现拖欠的情况,以保障对信贷资金的收回避免金融风险。在合作过程中,银行应要求运输企业提早预测各种风险的损失程度,并对其风险程度做预期拟补资金,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做好风险的避免和转嫁计划。在风险产生时运输企业要拥有一定的风险控制工具,对损失的后果能够及时进行弥补的能力,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等手段,保证信贷资金损失最小。

    二、同业银行授信策略分析

    (一)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金融支持政策分析

    优惠政策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3、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4、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

    5、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资金扶持政策:

    设立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暂定3年。各市辖区要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的发展。

    以贷款担保的方式支持上述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项目发展。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改造。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的贷款发生额,给予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的70%贴息。贴息期限暂定为2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中外运打造物流金融平台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物流金融战略框架协议》,正式启动双方在物流金融领域的全面合作。

    物流金融是通过物流业与金融业的结合,为客户提供高度集成化的服务。近年来,物流金融在国际上发展迅速,成为物流企业和金融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领域,“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结合”也从概念变成现实。

    根据协议,双方约定在物流监管与商品融资、物流结算、物流担保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共同研发新型产品,延伸客户服务范围,为客户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服务。

    双方还在该协议项下签订《商品融资专项合作协议》,共同为客户提供原材料及产成品存货、在途货物的融资。

    三、物流行业风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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