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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
相关专题: 海关公告 发布时间:2009-12-08
资讯导读: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tif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办公厅 

来源:锦程物流网  
本文标签: 海关总署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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