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08月16日讯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不同层次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
经过银监会的测算,银行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冲击有限。
昨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经过银监会测算,中国银行业对于《办法》实施完全具有承受能力。”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未来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因素,我们还对相关标准安排了适当充裕的过渡期,以减缓对现实的冲击,因此,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四层资本要求分别监管四类银行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办法》要求,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这与我国目前实施标准差距不大,”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表示,“现在银监会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为11.5%和10%”。
王胜邦表示,监管部门将根据上述四层资本要求来将银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具体来说,第一类银行为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为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三类银行为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为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范文仲同时表示,《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
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明确
相对于资本要求,《办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子是监管资本,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说,分子的减少和分母的增加均会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从《办法》来看,监管资本的定义正在趋于严格,而分母的覆盖范围也在扩大,具体来说,《办法》增加了资本扣减项,引入操作风险,并且扩大了市场风险适用的银行范围。
因此,市场担心《办法》会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下降,并引发新一轮再融资。例如,曾有银行业人士测算指出,新规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2个百分点,上市银行可能产生5850亿元资金缺口。
但监管层对此看法并不认同,范文仲表示,与市场传言不同,经过银监会的测算,中国银行业完全可以承受《办法》带来的冲击。
王胜邦则认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银行再融资有联系但并无因果关系,“过去没有监管办法,商业银行也到市场上去融资。”
在王胜邦看来,新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肯定会有影响,但至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升降,则取决于单个银行资产组合和所采用的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另外,资本新规对各家银行自身的定位、战略和经营行为也会产生影响。
王胜邦做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是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风险加权资产是资本充足率公式的分母,其等于风险资产乘以权重系数,因此,权重系数的高低也就决定了风险加权资产的多寡,也就是说,权重系数的提升,会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多,进而引发资本充足率下降。
但新规对于风险权重的规定调整却并非只升不降,例如,《办法》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过渡期缓冲
据范文仲透露,为了减缓对银行现实的冲击,在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特殊因素后,银监会还对相关标准安排了适当充裕的过渡期。
《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
此外,为缓解引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处理方法变化的影响,《办法》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特定过渡期安排。
据悉,《办法》将再完成对商业银行和公众征询意见后,于今年第四季度出台,并于2012年初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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