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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1-13
资讯导读:南宁市日前出台的《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暂行办法》,2012


南宁市日前出台的《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暂行办法》,2012年—2014年南宁市财政将每年安排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中心建设发展及鼓励企业到中心办理保税业务,并促进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向南宁综合保税区转型。这是记者从昨日南宁市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举办的《暂行办法》宣传座谈会上获知的消息。

鼓励更多企业来办理保税业务

专项资金将用在哪些方面?主要作用是什么?南宁市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锋说,专项资金是专款专用,其支持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业;引入企业进驻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社会引资者个人或团队;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业主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与奖励。

据了解,去年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业务量有了显著提升,1月—11月共办理报关单2429票,货值1.2亿美元,监管进出口货运量23.3万吨。张锋说,设立专项资金,对办理保税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补助和奖励,这在南宁还是头一回。《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鼓励更多企业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保税业务,促进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向南宁综合保税区转型。

办保税业务企业最高奖200万

《暂行办法》中设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发放标准分为六点。

补助标准为:对进入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租用保税仓库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仓库补助金额为4元/平方米·月;对于租用海关监管车从区内外口岸转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或者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转到区内外口岸办理业务并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生货物装卸、存储的企业,箱式车每车补助300元,集装箱拖车每车补助500元。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到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在中心办理业务部分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的,按其缴纳额市财政分享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引入企业进驻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社会引资者个人或团队,按照引进企业第一年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业务交纳增值税市财政分享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同时,每年末对南宁国际物流园公司的仓储出租情况进行考评,保税仓储(包括仓库、堆场)年度月平均出租率达50%—70%的,奖励5万元;平均出租率达70%—80%的,奖励8万元;达80%—90%的,奖励10万元;90%—95%以上奖励15万元;95%以上奖励20万元。奖励与安全生产挂钩,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伤亡等),取消当年的奖励。年末对当年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其业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1000元—10万元。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申请

在宣传座谈会的提问环节,不少外向型企业代表对《暂行办法》的补助奖励条款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广西永凯公司代表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对需要进出口设备和加工原材料的企业来说是件好事,但其条款有点宽泛,在具体操作时可能会遇到问题,而且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等还没有实施细则可以供企业参考。

对此,张锋答称,除须以年终考评或统计为依据的奖励事项外,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奖励和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直接向企业或个人支付。获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纳税。

据张峰介绍,《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与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草拟,将尽快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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