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携新浪湖北发出“霸王条款”征集令。消费者周女士一早就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武汉飞翔托运部托运时丢失了部分货物,而托运部以存根烧毁为由拖延赔付。记者从硚口区汉正街第三工商所和硚口区个私协会汉正街物流行业分会了解到,目前快递行业霸王条款较多,消费者权益常受侵犯。
案例1
快递两万元的仪器钱货两空
市民李先生年前委托“宇鑫物流”托运一台价值2万多元的检测仪,由于公司正在办理交接手续,送货员让李先生将仪器先放着,并承诺两三天内发货,可谁知一个多礼拜过去,李先生托运的仪器还没有收到。
李先生找到“宇鑫物流”,发现其已关门,货物也跟着不见了,李先生找到总部,总部以未托保为由,只愿按托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50元,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下,总部最多也只愿意赔偿1千元。
李先生不愿意接受总部的赔款,可是仪器也拿不回,他正面临着钱货两空的局面。
案例2
口头承诺无对症迟送货物无处诉
快递变慢递,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相信很多人都遭遇过快递变慢递的困扰。去年10月,市民熊先生因工作需要委托直通物流公司发货到宜昌某客户处,公司承诺当天晚上发货,可快递却拖延了发货时间,客户在指定的时间内未收到货物,因此而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客户要熊先生赔偿。
熊先生认为,物流公司承诺当天晚上发货是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快递晚到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并要求快递赔偿他1000元的损失,物流公司却坚称没有和熊先生口头承诺发货时间,更没有拖延一说,熊先生有理无处诉。
市民田女士也遭遇了这样的事情,由于快递公司延迟送货时间导致货物变质直接损失了700元,在汉阳工商的调解下,快递方也只赔偿了300元草草了事。
案例3
化妆品被快递销毁当事人竟不知
刘女士等了多天未收到朋友从深圳寄来的化妆品,去快递公司询问被告知化妆品因破损被销毁了。
刘女士在深圳的朋友为她快递了价值1千多元的化妆品,物流费为10元,可刘女士等了多天却未收到,去快递公司询问才被告知化妆品由于破损污染了其他包裹而被销毁了,而此事收货方和发货方均没有收到任何消息。刘女士找快递公司说理要求赔偿,快递公司未能拿出任何证据并表示,化妆品破损已造成快递公司的不便,不会赔偿。在刘女士正准备找律师打官司的时候,快递公司赔偿了李女士800元。
李女士说,律师曾告诉她,在未投保的情况下,这种状况快递公司理应全额赔偿。
案例4
快递无故被拆开谁借他们的胆?
网曝一女生快递8罐牛肉干收到时只剩了7罐,是谁偷走了她的“奶酪”?
去年10月,李先生委托桃花岛七里小区外麒麟路上武汉中通速运发一部手机到深圳,却在数天后被深圳退回。
原来接收快递时,收货人发现快递已被人打开过,而且手机有磨损的迹象,明显被人擅自拿出来使用了一段时间,李先生要求追究快递的责任并给予合理的解释,经汉阳工商调解,最后快递公司一次性补偿了李先生手机维修费500元。
市民邹女士也曾有过这样的经历,1月份时,她在网上看中一款波司登羽绒服,收到时检查发现原始的胶布被人划开了,外面用普通透明胶再包了一下,到底是谁曾经如此仔细地检查过这些东西?
细数物流行业霸王条款
A货失只按运费10倍以下赔偿
昨日,记者走访了汉口沿河大道几家物流公司。在其托运单上,均可以看到“未保价运输,出现货损,货失时最多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条款,最高的一家将这个标准定为20倍。对此,硚口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条款是物流行业中最具典型的霸王条款。
目前,物流行业丢货现象较为普遍,此类投诉也最多,其中除了货物看守不到位被偷,也不排除员工私自掉包。一个小的包裹,有可能货物价值上万元,而通常的托运费仅为10元左右,按此标准赔付,对托运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建议托运人多花费几元钱进行保价托运。
B擅自设定提货或索赔期限
记者在一些托运单上发现,属于这类条款的有:“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委托人如5日内未收到货物,请立即要求本部换票,过期此据作废”、“本托运单30天内有效,有效期内货物未提,货物作无货主处理”。
硚口工商部门认为,第一,快递用户有索赔权;第二,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无效条款;第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C“快递延误不赔”
“快递延误不赔”的条款仍在个别公司的“运输条款与条件”中存在。
硚口工商部门认为,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任意设定免责事由
“陶瓷、玻璃、塑料等易碎物品只负丢失赔偿,不负损坏赔偿责任。”“遇‘不可抗力’货物丢失不予赔偿”……这些条款在一些托运单中也常出现。
硚口工商部门认为,这些免责范围都是未经平等协商,由托运公司任意事先设定的免责事由。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相关限制内容,或者用极小的字体蒙混过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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