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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重复征税不堪重负
相关专题: 物流新闻 发布时间:2012-03-02
资讯导读:2月13日,国家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发布了《2011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其中社会物流总费用8.4万亿元,与国内生产总值

2月13日,国家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发布了《2011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其中社会物流总费用8.4万亿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为17.8%,与去年持平,虽然比2009年下降0.3%,但社会经济运行的物流成本仍然较高。

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值在业界被公认为是衡量物流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比值越低证明物流行业运营更有效。这一数据在美国为7.8%(2009年)和8.3%(2010年),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运输同样的货物,美国所需的费用不到中国的一半。过高的物流成本被转嫁在商品价格中,直接导致物价上涨。

在诸多造成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中,繁琐重叠的税费项目和亟待完善的税收制度成为物流企业不能承受之“重”,这也大大制约物流业的发展。基于现状,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重复征税不堪重负

“重复税收的问题我们已经多次向上级反映,这给企业造成的运营压力实在太大了。”类似的表达在湖南省零担货运协会会长任杰夫的谈话中出现了八九次,“重复税收”已经成了他的一块心病。这主要针对的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租代及服务代理业的税率为5%。

对于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任杰夫举了一个例子。“例如你找到一家物流企业,想把货物送到1000公里外的A地,双方协定该批次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费用为10000元,企业应交的营业税是300元。而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B和C两省,由物流企业联系在这两个省的运输公司完成实际运送工作;物流企业分别支付这两家公司相应的运费,因此他们也需要为各自运输路段所产生的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假设B省分公司获得运费4000元,就应向当地税收部门缴纳120元的营业税,同理,C省分公司则应缴纳180元。”

此外,在缴纳营业税(或消费税、增值税)的同时两个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也要由物流企业承担。这两项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营业税的7%(城建税有3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和3%。上面的例子中,企业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为330元,而实际缴纳数额为660元,整整多了一倍。实际上,物流业涉及的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十余个税种,物流业务的外包就意味着实际承运者需要反复缴纳部分税种。

“不仅仅在湖南,全国都存在着重复税收的情况。”任杰夫说,“目前公路运输企业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平均利润只有3%左右,重复税收对他们尤其是规模较小、业务相对单一的企业而言,简直难以承受。”

任杰夫表示,在新出台的《湖南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中,除了鼓励物流企业进行“企业联盟与专线合作”,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外,还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促进全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应的支持政策。而资源整合后的物流企业将在用地、用水、用电、税收、交通管理收费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国家已经出台了税改政策,”任杰夫说,“希望长沙能进入下一批试点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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