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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3700家企业可享出口退税新政策
相关专题: 贸易法规 发布时间:2012-07-06
资讯导读:新政策施行后,企业以前不能进行出口退税的产品现在都可以退税了。每个月企业多得的出口退税额有几十万元。

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也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对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企业主要能够从四个方面受益。

“新政策施行后,我们企业以前不能进行出口退税的产品现在都可以退税了。每个月企业多得的出口退税额有几十万元!”谈及7月1日开始施行的出口退税新政策,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范先生难掩欣喜之情。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口退税新政策将使我省3700家出口企业(不含大连)广泛受益。

申报期限延长

根据新政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次年的4月30日。也就是说,对于当年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最迟可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并办理退(免)税申报。

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负责人表示,旧政策规定的申报期限为90天。以往由于企业自身管理及海关报关单收集周期较长,容易导致超过期限而未能申报。这也是长期以来出口退税工作中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申报周期调整后,最长可达470天,为企业退(免)税凭证回笼提供了足够的时间。

申报手续更简便

新政策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已经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有关凭证、申报开具《代理货物证明》的货物,都可申请免税。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也可以申请免税。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可申报出口退税。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等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

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解读这部分新政时表示,以前企业只能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退税,新政的规定扩大了可以申报退税的票据种类,也简化了申报流程,让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时更加便利。

退(免)税货物范围扩大

新政策规定,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都可以申请免税。

新政策还扩大了“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范围:持续经营以来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视同自产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这一规定对大型出口企业是个鼓励,能够增加企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有利小、新企业资金周转

旧政策规定,年内外销不到200万元的小型企业,以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货物想要办理出口退(免)税,有12个月的审核期。如今,新政策取消了这项个别限制性规定,对小、新企业统一实行即时申报制。

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评价这一规定时表示,小型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资金链本来就比较脆弱,资金周转容易出现问题。以前企业这个月发生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只能在一年后的次月进行一次性退结,相关资金等于被变相“冻结”了一年。如今按照新政,企业当月发生的出口,当月即可办理退(免)税申报。这有助于充盈小、新企业的资金流,帮扶小、新企业发展。

另外,该负责人也强调,按照旧政策,过去虽已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退(免)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凭证,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等多种情况,均要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而新政将这些行为纳入免税范围。

据统计,我省去年就有4769条出口报关单位数据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额达1.6亿美元。我省(含大连)去年出口退(免)税额256.58亿元,其中退税172.04亿元。

特别提醒:

新政策规定,部分项目的退(免)税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出口的企业,如果因超过期限未办理退(免)税申报,或未收集齐报关单等手续,已经按内销缴税,7月1日后可以重新申请退(免)税。具体目录可咨询国税部门。

来源:辽宁法制报  
本文标签: 出口 退税 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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