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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_航空,法规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7-16
资讯导读: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机构   第三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条件   第四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程序   第五章 资格认可证书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过渡期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机构

第三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条件

第四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程序

第五章 资格认可证书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过渡期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章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定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来源:中国大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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