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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03
资讯导读:访谈时间: 2012年8月2日 访谈地点: 市长专线办公室 访谈领导: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陈敏副主任 访谈主题: 解读“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


访谈时间: 2012年8月2日

访谈地点: 市长专线办公室

访谈领导: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陈敏副主任

访谈主题: 解读“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

黄天 问:请问你们今年重点扶持什么领域?

访谈嘉宾 答:保税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大对园区经济的扶持力度,计划安排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中小企业、总部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发展后劲。

陈先生 问:总部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何?

访谈嘉宾 答:⑴对在区内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总部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和国税、地税登记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年缴纳区本级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 ⑵对已在园区设立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年缴纳区本级税收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奖励上限为150万元)。

赵女士 问:请问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什么条件?

访谈嘉宾 答: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机构: ⑴新引进的企业需满足:①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②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③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或对区本级税收贡献达400万元及以上的。 ⑵新引进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或对区本级税收贡献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⑶本办法执行前,已在园区设立的企业,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对区本级税收贡献达60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⑷注册在园区的已上市企业。 ⑸企业对年纳税总额贡献不含该企业在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总额贡献。 ⑹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需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若在此期间迁出,需退还已收取奖金的50%,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来源::厦门人民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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