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交通物流网ChinaTLN.com >> 商业资讯 > 详细信息
律师点评快递服务领域霸王条款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05
资讯导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廖海波律师就快递服务领域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廖海波律师就快递服务领域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问题一:包装完好,内在货物损坏怎么处理?

快件签收后 发现问题可追责

记者:有快递公司规定,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责。怎么认定这种行为?

邹杰: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3部分关于“快件签收”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执行“先签后验”,或根据快递服务组织和寄件人(商家)的约定,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此规定已明确消费者有当面验收快件的权利,即使签字后,现场拆包发现快件有异常,包括数量、质量、损坏等情况,消费者有权在快递单上注明异常情况,保留追究赔偿的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外包装完好的快件,消费者仍有现场拆包的权利,快递公司不能免除物件安全保障义务。快递公司利用单方设定的免责条款,免除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是违法行为。

问题二:未保价物件丢损怎么索赔?

最高按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记者:现实中,不少消费者缺乏快递“保价”意识。尤其,在贵重物品发生毁损时,部分快递公司以免责条款把“保价”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投保者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廖海波: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邮件服务应设立保价和未保价两种形式。对货物是否参保,应当由托运人自行决定,快递公司强制托运人参加保险,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3部分关于“收寄·快递运单填写”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未保价的物件丢损,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已保价的,丢失或全损按保价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比例赔偿。

综合两条款的意思,一是对贵重物品,快递公司有提醒保价或保险服务,无强制购买的权利。二是,对未保价的物件损毁,快递公司有赔偿责任。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时报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