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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 可受理民事案件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08
资讯导读: 今日起,最高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今日起,最高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已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式移交湖南省。改制后,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7月30日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今日起实施,根据新的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目前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本文标签: 铁路法院 民事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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