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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08
资讯导读:继航运物流企业免征营业税后,东疆保税港区又迎来一项新的利好政策,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继航运物流企业免征营业税后,东疆保税港区又迎来一项新的利好政策,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的规定,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此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将试行退税政策,也就是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中明确将铁道机车、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列入出口退税范围,这也将进一步丰富东疆租赁企业的种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使东疆越来越接近国际自由贸易港。

来源:中国物流设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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