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一辆重达160吨的严重超载沙石货车通过北京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第一孔时,发生桥梁坍塌。近日,肇事司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7月19日,一辆重达160吨的严重超载沙石货车通过北京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第一孔时,发生桥梁坍塌。近日,肇事司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7月24日《新京报》)
由於严重超载,一辆车压垮一座桥。为此,肇事司机及车主将付出惨重代价﹔特别是肇事司机,不仅被判入狱4年,而且还要同车主父子一起承担1556万余元的天价赔偿。然而,对於肇事司机及车主来说,1556万余元显然是个天文数字,别说他们今生赔付不起,恐怕用几辈子的时间也无法兑现这个判决﹔总不能父辈欠下的“债”,让他们的子孙去代代偿还吧?
法院的判决,似乎非常公正,因为“该桥梁损失是经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且经过质证,判决有依据。”问题是,桥梁价值多少,就该赔偿多少,这合理吗?这让人想起了一些国家的法律,人犯了法,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年,比如有的罪犯就被判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但人的生命毕竟短暂,谁也活不了那麽久,因此,这样的判决只停留在纸上,实际上是执行不了的。同样,法院判赔1556万余元,对於怀柔公路分局来说,也只能赢得纸上的权益和快感,因为肇事司机及车主无法兑现这个天价赔偿。
然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志明,却对这个判决非常乐观,认为“只要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是随时可以执行的”。殊不知,律师的乐观,是建立在被告痛苦之上的。这是因为,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让被告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兑现不了这个天价赔偿,其结果却是让被告及其家属无家可归,生活失去保障,势必会陷入走投无路的绝境。就因为被告超载,压垮了桥梁﹔法院就用赔偿1556万元的判决,去压垮被告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利,这显然不是执行法律的初衷,也不是社会和公众想看到的结果。
因此,法院在判决经济赔偿时,也要因人而异,也要量力而行,要考量被告的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应释放出人性的温情,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基本的生存权利。就本案而言,桥梁的业主毕竟是国家事业单位,应主动更多地承担桥梁坍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何况,肇事司机已经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与其把几名被告“赔”得走投无路,不如酌情判赔,放他们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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