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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玉罕:压塌桥梁索赔1500万,政府在敲诈
相关专题: 专家观点 发布时间:2012-08-08
资讯导读: 2011年7月,张某驾驶一辆超载110余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北京怀柔区白河桥垮塌。日前,张某被控交通肇事罪受审,怀柔公路分局要求牵引车车主和张某连带赔偿1500余万元,对此张某自称贫穷,没有能力赔偿。怀柔检方认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且无力赔偿,建议判刑4年至6年。

2011年7月,张某驾驶一辆超载110余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北京怀柔区白河桥垮塌。日前,张某被控交通肇事罪受审,怀柔公路分局要求牵引车车主和张某连带赔偿1500余万元,对此张某自称贫穷,没有能力赔偿。怀柔检方认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且无力赔偿,建议判刑4年至6年。

2011年7月,张某驾驶一辆超载110余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北京怀柔区白河桥垮塌。日前,张某被控交通肇事罪受审,怀柔公路分局要求牵引车车主和张某连带赔偿1500余万元,对此张某自称贫穷,没有能力赔偿。怀柔检方认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且无力赔偿,建议判刑4年至6年。(6月27日《新京报》)

张某因触犯《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而应承担相应的刑罚,这一点争议并不大。那么,怀柔公路分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高达1500万元的天价索赔是否合理?要回答这一疑问,首先要厘清一些法律和事实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张某的肇事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怀柔公路分局确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且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存在超载等违法行为确属事实,但桥梁管理机关也有义务向公众明确以下问题:其一,货车超载何以能导致一座桥梁的垮塌?换句话说,只有证明桥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众的合理怀疑。这虽属技术问题,但有关方面既然能通过第三方准确认定出桥梁的造价,自然可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其二,桥梁管理者平时有无尽到对桥梁的维护和检修义务?如果管理者平时未能尽职,甚至桥梁本身就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垮塌的责任似乎也不能由张某独自承担。其三,桥梁上是否设有限高限重的标志?从庭审看,这是双方当事人唯一存在正面争议的问题,而且对于事实的认定和双方责任的划分确有重要意义,有关方面自然不能含糊,有必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这一天价索赔的政府行为就算合法,却也未必合理。即使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也不能什么事情都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因为只有既合法又合理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近年来,“天价罚单”、“天价索赔”等案例屡有发生,这本身就折射出其中的某些非理性因素。令易行,则禁易止。面对社会上出现的违法行为,如果只会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而不考虑现实中是否可行,不仅不能达到原本的目的,反而会引发质疑。就本案而言,对于张某这种资产极其有限的人,提出不相称的天价索赔,不仅会因当事人无力履行而无助于弥补公共财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损害政府形象,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

虽然在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和肇事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也不可否认,每个人的承受能力都是有限的,并不意味着有多少损失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张某自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否只能面临倾家荡产、走投无路的下场?如何既能保证公共财产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又能将惩罚维持在一个合理限度以内,恐怕是有关方面更需思考的问题。

(作者为法院系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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