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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2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经费的通知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16
资讯导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函 厅水便〔2012〕7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函    厅水便〔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760号)有关要求,请你单位抓紧做好2012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经费申报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助的航道范围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二、应急抢通资金补助范围

前述航道范围内属下列情况的: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补助的时间范围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报告内容及格式。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及格式要求(http:///)进行申报,除本年度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外,还应包括上年度应急抢通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二)资料报送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及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申报材料一式25份,于9月10日前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9月8日12时前发送电子版文件。

联系人: 余 冠   010-65292856,13925083151

王宇川   13910506907

电子邮件:syjhdc@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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