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30号令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出台后,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社会对“四超”问题的大讨论。那么,客货运车严重的四超等问题入刑到底行不行呢?
“四超”问题入刑的可行性
大部分学者都愿意将“四超”入刑问题与“醉酒”入刑问题作类比,认为二者具有相似性,入刑后能立竿见影。但笔者认为,前者的实践操作性更复杂,需要考虑和处理的问题更多。比如,按照国务院的建议,客货运车严重超载的要入刑,那么以北京地铁、公交为例,它们也属于客运车,早晚高峰基本是超员、超载,是不是也要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追究,入刑后的司法权威何在?如果追究,市民上下班的交通问题又谁来解决?再比如,大部分客货车超员、超载的司机都会说这么一句话,“不超员、超载无利可图”。那么,无利可图的背后是不是反映了我国目前物流成本过高,税费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单存的谈“四超”入刑毫无意义。
尽管“四超”入刑问题相对复杂,但不代表没有实践操作性,而且国外也有类似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澳大利亚,如果司机超载运营,一般是采取修路方式,从承运的起点到终点,本着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处罚。日本一旦发现超载,货主、运输企业和司机都要受到重罚。美国除了罚款以外,还将违法司机列入不良记录档案,严重者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及监禁。这些都给我们国家治理“四超”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以上三个国家来看,对超载问题基本都是重典处罚。而我们国家目前还处在以罚代管甚至罚而不管的怪圈中。
为摆脱这种怪圈,“四超”入刑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两种方式解决。国务院此次将严重“四超”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范畴,如需司法化,在现有罪名中通过两高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即可实现。但要将“四超”问题保护更全面,通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式。通过立法将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严重“四超”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实现“危险犯”与“结果犯”对接,使保护机制更加顺畅。只要工作做的细,全面考虑“四超”入刑的复杂性和必要性,国家批准“四超”入刑也只是时间问题。
“四超”入刑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如果国家最终通过了“四超”入刑规定,对从事个体运输的司机以及整个物流行业大环境都会有一定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消除,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利大于弊。
首先,对物流企业本身而言,一些小的物流企业会逐渐被排挤出市场,而一些实力和资金雄厚的大物流公司会通过资源配置、地缘优势、成本核算等方面进行统筹,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对于从事个体运输的司机而言,由于资源统筹能力有限,加上违法和运输成本的增加,可能退出市场竞争,也有可能被大型物流企业吞并,成为物流公司旗下的聘用司机。所以,“四超”入刑后,物流运输行业可能面临新一轮的大洗牌。
但不管怎样,经过治理规范的公路运输市场为物流运输企业提供了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规范的市场也会迫使企业的运作相对规范。这种发展方式才是物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式。综上所述,治理“四超”问题尽管会给物流运输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但长远的影响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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