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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航班无故取消
相关专题: 空运法规 发布时间:2012-12-21
资讯导读:航空公司因天气等意外原因取消航班并不鲜见,但合肥律师吴师斌却一纸诉状将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1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败诉,原告获赔81元。

航空公司因天气等意外原因取消航班并不鲜见,但合肥律师吴师斌却一纸诉状将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1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败诉,原告获赔81元。

取消航班后收到一份免责书

2012年6月8日,吴师斌通过东航的代理售票处订购了东航2012年6月11日合肥飞北京的MU5279航班(13:30起飞,15:15到达)。

乘机当天,吴师斌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该航班已取消。机场工作人员向吴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航班由于“公司计划”而取消。随后,吴向东航柜台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吴填写《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并要求吴签字。这份免责书的内容为:“我,兹声明收到现金人民币200元。并视之为对于因本人未能于 *年 *月* 日乘坐MU 航班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赔要求、费用支出及损失的最终解决。我兹此申明正式放弃对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相关单位的所有法律上的要求与权利。”吴师斌说,这份免责书让他觉得受到了侮辱。吴师斌说,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促进航空公司改进服务,遂一纸诉状将东航告上法庭。

航空公司辩称已通知机票代销商

吴师斌认为: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直接损害了其利益,又因航空公司未作任何事前通知,导致其无法知情并适时调整行程,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在原告无法办理乘机手续之时,被告仍未就此作出善后安排,且在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咨询时,非但无赔礼道歉之意,还要求原告签署所谓《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更加伤害了其人格尊严。

吴师斌请求判令航空公司因其侵害消费者权益赔偿经济损失81元(其中交通费80元、误工损失1元),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航空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一是原告乘坐的航班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运力(没有飞机)承担相应运输任务而取消的。此前一天,因天气原因,航空公司的航班飞行任务出现飞机延误,按照规定,后期航班按照先后顺序进行补班飞行,造成航班无运力。

二是航空公司决定取消航班后,已将相关通知告知机票代销商,由其通知旅客相应信息。由于代销商的疏忽造成原告前往机场发生损失,故原告应向代销商索赔。

在法庭上,航空公司代理人对因此造成吴师斌的不便表示歉意,并感谢吴师斌对航空公司提出的宝贵意见。

航空公司被判担责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航空公司机票,双方即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利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航空公司无论何种原因取消航班,原告都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对行程作出合理选择,避免损失发生。但航空公司义务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等要求,其及其代理方未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因航班取消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发生,从而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经济赔偿。关于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未能明确具体履行方式,而航空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已表达了歉意,并承诺将会进行反思与整改。故法院不再处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近日,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元。案件受理及诉讼费合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航空客运事关旅客的切身利益。所以,选择乘坐航班出行的旅客也要向吴师斌那样,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中国物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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