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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3省份试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相关专题: 专家观点 发布时间:2013-01-03
资讯导读: 春运期间,乘坐长途客车出行的旅客有望实现夜间不停车等待,一站到达目的地。12月28日,经商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明年1月20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3个省(区、市)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春运期间,乘坐长途客车出行的旅客有望实现夜间不停车等待,一站到达目的地。12月28日,经商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明年1月20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3个省(区、市)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通过在客车运行途中选择合适的地点,实施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或换车换人,由在接驳点上休息等待的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可以防止疲劳驾驶和客车夜间停驶产生的诸多问题,提高长途客运夜间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选择试点企业注重规模和安全

《通知》明确,每个试点省份可选择不超过三家骨干客运企业作为试点。试点企业应当坚持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对于已经在全国多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的集团化、网络化运营企业,优先安排;试点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企业所属的长途客运车辆全部安装了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建有完善的动态监控机制和应急预案。严禁挂靠或融资经营的客车从事接驳运输。

择优选择800公里以上线路试点

《通知》要求,申请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班线原则上应为主要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试点期间,客运企业应充分考虑客运班线长度、驾驶时间、食宿条件等因素,按照23时至2时之间完成接驳来编排运输计划和设置合适的接驳点。接驳点应当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应有固定场所,满足驾驶员食宿、车辆临时停靠等基本要求。

《通知》要求,试点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拟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线路逐个逐条验收;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接驳点的管理,对于驾驶员休息比较集中的接驳点派驻专人监督管理。

每个班次至少配备一名接驳驾驶员

接驳点应为每个接驳运输的班次配备至少一名接驳驾驶员,接驳驾驶员应符合驾驶接驳车辆的规定资格条件,熟悉接驳车辆状况和沿途道路交通情况。为确保安全,《通知》对接驳驾驶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运输企业应保证接驳驾驶员在接车前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通知》提出了规范接驳流程,接驳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填写并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车辆到达接驳点后,接驳驾驶员应与当班驾驶员进行交接,由接驳点管理人员在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允许试点车辆夜间通行

《通知》最大的突破是允许接驳运输试点车辆夜间通行。《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携带有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的接驳运输试点客车,允许夜间通行。

记者了解到,“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式样全国统一,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编号并发给各试点省份,试点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企业发放,并及时将发放信息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试点客运车辆应随车携带备查。

从严管理 试出经验

对于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取消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同一线路出现两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该线路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客运企业出现三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客运企业的接驳运输资格。《通知》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对接驳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并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等对接驳运输车辆进行重点监控。

《通知》还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努力创造有利于接驳运输发展的环境;鼓励运输企业合作,共建共营共用接驳点,推进接驳运输网络化、规模化发展。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逐步开展省际客运线网规划,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将试点取得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来源:中国物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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