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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相关专题: 贸易法规 发布时间:2013-01-28
资讯导读: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7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来源:锦程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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