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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快递行业“消费陷阱”?
相关专题: 物流学院 发布时间:2013-10-11
资讯导读: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商品交易日益活跃,快递服务业发展呈现迅猛势头。然而,在繁华景象下,却暗藏着一些快递业典型的免己责、避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潜规则。奎屯市消费者协会东区分会提醒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商品交易日益活跃,快递服务业发展呈现迅猛势头。然而,在繁华景象下,却暗藏着一些快递业典型的免己责、避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潜规则。奎屯市消费者协会东区分会提醒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无保价 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按照《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商家出具的快递单据没有关于保价协定的,如果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或过程中未予告知,可视为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贵重物品的时候,一定要买保险并留存相关单据,以备维权。

问题二: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快递公司常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问题条款中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如将塞车、假期等都归于不可抗力,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相关法规也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分。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先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是不能免责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来源:中国物通网  
本文标签: 快递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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